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具有独创性的室外雕塑。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雕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结合地域文化特点,突出艺术性、纪念性、象征性、群众性、标志性和装饰性。第五条 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

(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

(二)损害民族情感,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

(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

(四)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雕塑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城市雕塑建设及维护。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雕塑公园和公共城市雕塑建设。第八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城市雕塑建设,负责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发展改革、城市园林、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城市园林、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雕塑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按照规定审批政府投资的城市雕塑项目。

市城市园林部门负责会同市市政、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占用城市绿地和其管辖的城市广场建设的城市雕塑的选址意见,负责场地占用审批管理和雕塑建成后的维护保养。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城市雕塑建设与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市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内部建设的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雕塑设计应当和周围建筑、景观氛围相协调。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前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建设城市雕塑,雕塑题材的立项审批和设计审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设计、建设城市雕塑,应当委托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施工任务。

设计、承建单位或者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的质量安全负责。第十四条 设计城市雕塑,不得抄袭他人作品。第十五条 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室外雕塑除外。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为实施创作、保证雕塑艺术质量提供必要的条件。需要变更创作、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征得原创作、设计者的同意。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者应当对雕塑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创作、设计、承建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认雕塑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城市雕塑交付时,设计和承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雕塑的维护工艺和方法。第十九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创作、设计、承建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含桥涵照明)、广场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管理。第四条 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根据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和采用高效节能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城市照明应当采取分时照明、安装节电装置等节能措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九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城市照明规划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所涉及的路段和地域范围、设置技术要求、亮化美化标准、完成期限等内容。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安装路灯。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安装建(构)筑物外体照明设施或营造景观照明设施: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三)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游园、大型城市雕塑、喷泉等市政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建(构)筑物。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配套安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投资概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意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或管线敷设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第十五条 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规定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第十八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落实城市照明设施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雕塑建设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室外雕塑。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雕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文明健康的原则,结合地域文化特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特色创新,协调发展。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雕塑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文化、园林、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第六条 雕塑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城市雕塑创新,提升艺术水平。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八条 编制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

  (二)社会团体和群众倡议的城市雕塑项目;

  (三)城市雕塑布局结构、体量、题材、数量、密度及其实施计划;

  (四)其他城市雕塑与分区控制规划。第十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办理审批手续。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雕塑建设手续时,就城市雕塑的题材、设计方案等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组织。城市雕塑艺术评审组织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对城市雕塑的题材、设计方案等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道路、广场、车站、风景名胜区等有重要影响地段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城市建设资金;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鼓励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雕塑建设资金。第十四条 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
  (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
  (二)损害民族感情,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
  (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
  (四)有悖于公序良俗、危害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雕塑专项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投资单独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市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财政投资单独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其他形式投资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行业标准进行,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制作、施工和安装城市雕塑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原创作者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艺术监制,并依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理。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进行城市雕塑工程建设验收。城市雕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验收资料报市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存档。城市雕塑交付时,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城市雕塑的维护工艺和方法。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确认。

郑州雕塑公园能带狗吗
不能。根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例中第七条规定:个人携犬出户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包括郑州雕塑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郑州市供暖时间2023
2023年郑州市供暖时间是11月12日。郑州城市管理局表示,经报请市政府同意,郑州市主城区开始供暖时间提前至2023年11月12日,并且不收取提前供热的费用。据了解,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供暖开始时间为11月15日零时。根据天气预报显示,未来三天,郑州市最低温度跌破零度,经市...

城市雕塑归哪个部门规划管理
园林局

郑州市公共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馆管理,充分发挥公共场馆在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馆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筹资兴建,用于人民群众进行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的非营利性场所,包括科技馆、图书馆...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灯箱、泛光灯、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

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室外雕塑。第三条 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市雕塑管理机构...

政府如何推进雕塑建设
一、必须规划先行:1、政府主管部门应汇同规划、建筑、园林、文史、雕塑等多专业的专家,制定出城市雕塑建设的近、中、远三个阶段的规划。2、规划要有明确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X城市总体规划”、“XXX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等等。3、规划要有明确的原则:①要服务于城市发展...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四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第五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

郑州雕塑公园能带狗吗
可以。郑州市的各大公园是一个允许带狗的城市,雕塑公园内的人流量很大,在工作人员的要求规定下,带狗进入公园是需要签宠物绳的,否则是不可以进入的。

郑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 、人才公寓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2 、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入住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其他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规定。人才公寓管理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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